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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P停服:霸道行为背后的霸王条款

2014-04-08 09:07  教程之家  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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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P停服:霸道行为背后的霸王条款

微软之所以敢于不顾两亿用户质疑、擅自对Windows XP停服,除了占据市场支配地位、有强迫用户购买Windows8的商业动机和底气之外,还在于微软早就拟定了霸王条款作为“护身符”。

4月8日,微软正式停止对Windows XP系统的服务支持,之后不再为Windows XP提供新的安全升级、非安全修补程序、免费或付费辅助支持,及在线技术内容更新等。据统计,目前国内仍有两亿用户在使用Windows XP。Windows XP停止服务支持直接影响到国内绝大多数用户的上网安全。

对此,微软在官网给用户提供两个选择:第一,升级当前电脑至最新版本Windows8.1。但是,微软也明确承认,目前只有极少数旧版本电脑能够运行Windows8.1。第二,购买可以运行Windows8.1的新电脑。

但是,对于包括笔者在内的很多用户来讲,当前电脑仍可以正常使用,并不愿意因为Windows XP停服就更换电脑。姑且不说更换电脑需要额外支出几千元的费用,微软的霸道做法也让人极其难以接受。

说起微软的霸道,想必很多人已不陌生。

2008年10月,微软以“打击盗版行为,维护知识产权”为名,在中国启动了黑屏计划。如果用户的微软操作系统和办公软件没有通过验证,用户的电脑桌面背景将会每小时被刷黑一次。打击盗版无可厚非,但是未经用户同意和法院判决就擅自入侵用户电脑并进行干扰破坏的做法不仅霸道,而且严重违法。

这种极端的做法在遭到各界质疑后不得不停止,但是,以打击盗版为名进行的恐吓营销却一直在进行。一旦企业使用盗版软件被微软盯上,将被列入反盗版黑名单,然后不断接到微软销售部门的电话,要求必须采购特定数量或者金额的软件。在正常采购的情况下,如果数量或者金额达到一定程度,企业可以七折的市场优惠价购买,可一旦被列入黑名单,无法像其他企业客户一样,从任何一个代理商处都不能按照正常的市场优惠价购买,大都只能按九折购买。打击盗版、促进销售可以理解,但是,恐吓营销、差别待遇却是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微软为何敢于屡屡做出这些霸道行为?除了占有市场支配地位之外,微软还占据了法律的制高点,打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也看似名正言顺。而Windows XP停服事件中,微软为何敢于置广大用户的安全于不顾,擅自停止对Windows XP的技术支持?两亿用户若因Windows XP存在安全漏洞导致遭受财产损失,怎么办?

对于第三方安全软件提供的安全保护服务,微软曾表示并不能从根本上确保电脑的安全。后来迫于各界压力,与国内安全软件合作,与国家信息中心合作,或者在用户付费后延长技术支持服务期限(已有国家或者企业付费延长支持服务)。若不付费,使用安全软件后仍有安全隐患甚至损失,那么微软是否有责任?

根据微软的《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用户与微软之间是一种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关系。但合同本身并未约定许可期限,这意味着用户获得的软件使用权的授权是无限期的。只要微软还没有倒闭,就应该允许获得授权的用户一直使用Windows XP。许可协议只约定在用户不遵守协议的条件下,微软可以终止许可协议。现在用户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微软无权终止Windows XP的继续使用。因此,微软没有直接禁止用户使用Windows XP,而是采取不支持安全更新的做法。

但是,提供技术支持、保证软件使用的安全是软件企业应尽的基本义务,尤其是作为最底层的操作系统软件,其安全极为重要,因为直接影响到硬件、应用软件的安全,甚至影响到用户的其他财产安全。如果在Windows XP停服后,系统存在漏洞而没有得到修复,用户电脑遭受攻击、入侵甚至遭受财产损失,可以向微软进行索赔。而且,可以想象到的是,两亿用户中应会有大量用户仍旧使用Windows XP,这其中又可能会有不少用户遇到安全问题,由此微软可能会面临众多的诉讼。

微软之所以敢于不顾两亿用户质疑、擅自对Windows XP停服,除了占据市场支配地位、有强迫用户购买Windows8的商业动机和底气之外,还在于微软早就拟定了霸王条款作为“护身符”。

笔者专门查阅了微软的《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其中明确规定:

制造商及其供应商对于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软件而引起的任何损害(包括但不仅限于业务利润损失、业务中断、业务信息丢失或其他金钱损失导致的损害)概不负责,即使制造商及其供应商事先已被告知可能发生此类损害。

微软的《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补充协议》也明确规定:即使 Microsoft 或其任何供应商事先已被告知发生此类损害的可能性,对由于使用或不能使用“OS 组件”或“支持服务”、由于提供或未能提供支持服务或由于执行或涉及本《补充协议》的任何条款而引起的任何特殊的、意外的、非直接的、惩罚性的或后果性的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利润损失、机密信息或其他信息的损失、业务中断、人身伤害、隐私泄漏、未能履行包括诚信或合理谨慎在内的任何责任、过失以及任何其他金钱损失或其他损失而造成的损害),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条款,微软对Windows XP、OS组件及支持服务可能给用户造成的任何损害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微软事先已知发生此类损害的可能性。

但是,提醒广大用户注意的是,早在2006年,就有郑州的用户郭力起诉微软,请求法院确认包括上述条款在内的28项条款无效。2011年6月20日,北京市一中院做出判决,确认微软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的4项条款无效。法院判决认为,如微软事先知悉软件可能造成用户损失,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发生损害,而不应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上述条款实际上免除了微软因重大过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应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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